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峻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峻維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峻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9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7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陳慧珊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