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407號
移送機關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6
月13日北市警文一分社字第09730712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97年6月11日上午10時2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員警 張金國 ,代價新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員警張金國之偵查報告。
  ㈢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吳青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蔡文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