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鳥松鄉公所97年度中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米糧發放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
年度審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
第12號裁定等為據。惟觀其本案訴訟部分,因未符民事侵權
行為有關公務員損害賠償責任之相關規定,顯無勝訴之望,
是依首揭條文但書規定所示,其聲請即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