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83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翁鏡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112年11月28日10,000元N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