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20號原告陳盈汝被告CHOWCHIMAN(中文姓名: 鄒志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4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