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9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91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羅美棋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丙○○與乙○○為夫妻,係有配偶之人,竟與丙○○分別基於相姦及通姦之犯意,於民國98年8月29日凌晨0時許,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丙○○,一同至位於桃園縣○○鄉○○路○號之麗晶汽車旅館213號房投宿,並在該房內為性交之行為
1次,嗣丙○○之夫乙○○會同員警至上揭汽車旅館房間臨檢,當場查獲甲○○裸露上身與僅著內褲及短袖T恤(胸罩褪下放置於床鋪右側檯燈櫃上)之丙○○共處一室,嗣經採集甲○○、丙○○2人下體檢體送驗,始悉上情。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經查,被告二人分別所犯刑法第
239條之相姦罪與通姦罪,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業據告訴人乙○○均撤回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