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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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嗣於98年8月2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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