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5號聲請人 戴婕羽 (原姓名: 戴婉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列表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此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二、受扶養人等是否尚有其他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親屬?若有,併應提出此等親屬之民國96年度、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其有何不能負擔扶義務之正當理由。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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