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文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3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8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正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