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7月15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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