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因委任所收取之清算分配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58號上訴人台灣耐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因委任所收取之清算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同年9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