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紫婷 指定辯護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紫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紫婷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核其既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是本件上訴程式自係於法不合,並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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