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投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李住安 被告 鄭秀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投交簡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孫于淦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