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瑋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瑋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瑋君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埔交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復於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埔交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②案)。嗣經本院於100年5月11日,將前開第①案、第②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同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③案,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裁定書共4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