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