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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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0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美商‧亞洲資訊網路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
丁○○律師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九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丁○○律師及乙○○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服務標章事件,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提出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裁定命其依法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九十年六月六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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