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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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未遂、收受贓物、詐欺等罪,普別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0號、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七0號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先後判決確定在案,各有卷附之上開判決可稽。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及判決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傳訊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五││台│7│台│││台│││號││恐│期月│6│中│3│中│上0││中│上0││4│││徒││地│偵7│高│9││高│9││執1││嚇│刑││檢│0│分│易5││分│易5││準8│已││││署│1│院│2││院│2│││├──┼──┼────┼──┼─────┼─┼───┼────┼─┼───┼────┼────┤執││有四││台│7│台│││台│││││贓│期月││中│3│中│上0││中│上0││號│畢││徒│6│地│偵7│高│9││高│9││執4││物│刑││檢│0│分│易5││分│易5││準1│││││署│1│院│2││院│2││8│├──┼──┼────┼──┼─────┼─┼───┼────┼─┼───┼────┼────┤執││有八││台││台│││台│││號││詐│期月││中│偵4│中│上0││中│上0││5│畢││徒│至│地│4│高│7│7│高│7│7│執7││欺│刑│8│檢│緝2│分│易0││分│易0││準4│││││署││院│1││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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