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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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10號聲請人 陳宏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董啓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之票據有無經提示(請答有或無即可,勿作其他與此問題無關之陳述,不需提出任何證據)。
二、具體指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依票據法規定,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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