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11號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璧卿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何君豪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