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576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美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25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985、5986、8934、8935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同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0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美玉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柒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美玉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有刑事上訴狀附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