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崑凉 、 林志益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林崑凉係為信用卡正卡申請人、債務人林志益係為信用卡附卡申請人,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附卡持卡人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附卡持卡人則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然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消費款明細資料等,該信用卡消費款明細資料之卡號有三筆(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尚無從推知何筆卡號之持卡人究係為何人?且何以多出一筆信用卡消費款明細?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