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貴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貴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於106年1月17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6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現本院前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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