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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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28號上訴人 江春松
江月桃 江春森月淑 江天賦 江天恩 江常銘 (即 江春陽 之承受訴訟人) 江楊美紅 (即江春陽之承受訴訟人) 江佳玲 (即江春陽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彭珮瑄 律師追加原告江簡雪
常夏 江明慧 被上訴人 江常涵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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