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代理人 陳嘉宏 律師相對人豐富衛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9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19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楊保安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相對人豐富衛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富公司)一年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股東,自民國85年至95年間從未領取豐富公司任何股利,且未收到該公司各該年度公司財務表資料或股東開會通知,相對人豐富公司卻每年扣繳聲請人股利所得,經伊向豐富公司負責人乙○○要求後,相對人始於96年6月20日通知召開股東會,並於同年7月11日收到數份資產負債表,其中94年與95年度資產負債表未經會計師簽証顯有弊端,伊對相對人之帳目仍有疑惑,實有賴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相對人公司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為證,堪認屬實,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85年至95年間豐富公司之股利均有提撥,但從未發出去云云。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選派楊保安會計師(通訊地址:台中市○區○○○路一段400號5樓之3)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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