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744號債權人 劉麗惠 債權人 謝泳漳 債權人 謝元鴻 債權人 謝雅如 前列劉麗惠、謝泳漳、謝元鴻、謝雅如共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催告之證明。
2.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歷次改名登記資料。
3.被繼承人 謝振山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拋棄繼承之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