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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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美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校務推動之實際運作情形,經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第4屆第
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在案,為此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民國10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27829號函、104年8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82767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第4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正前後之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益新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及通知檢察官陳述意見,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修正後之內容,有教育部105年5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51825號函在卷可稽,檢察官亦未對財團法人臺灣省雲林縣私立益新工商職業學校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5月3日 雲檢銘平 105民參3字第12401號函存卷可查。是本院審酌上情,認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金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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