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信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99年8月1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正本業於99年8月17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
,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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