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06,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