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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