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竹小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竹小字第148號

原告 葉培壯

被告駿曄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依兩造所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應賠償其不能工作上損失新臺幣(下同)7,200元、交通費用1,000元、向他人請教費用5,000元及精神慰撫金,上開費用總共10,000元,惟觀兩造所訂系爭契約,僅約定違約時應返還定金,而無須賠償原告上開費用約定,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上開費用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辛旻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