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76號
原 告 許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辰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二、提出被告郭美辰、 溫佑唯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