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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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77號
原   告  許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李士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及同段286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
二、提出被告林李士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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