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勝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0元
,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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