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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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銘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銘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福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03年5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105年3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於104年3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審簡字第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交簡上字第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於10
4年3月17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1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