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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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秋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且此部分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法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此部分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陳柏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