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勞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上字第33號上訴人 江守山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 律師
林天麟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呂柏寬 律師被上訴人 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 吳火獅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 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複代理人 江岱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09年5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就被上訴人醫院對於主治醫師是否有工作規範(例如出勤、請假、未依規定出勤有無懲罰等)具狀表示意見及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和憲
法官藍家偉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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