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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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四八號),嗣經本院台中簡易法庭簽請改依普通程序審理(九十年中簡字第一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處刑聲請書認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台中簡易庭審理中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崑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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