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貳公克、壹點伍公克、拾柒點陸公克,及安非他命毛重拾貳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縣警察局 清水分 等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等,在臺中縣沙鹿鎮等地,查獲甲○○(因強制戒治期滿,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三二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扣得甲○○持有海洛因毛重0.二公克、一.五公克、十七.六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十二.六公克。該查扣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海洛因毛重0.二公克、一.五公克、
十七.六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十二.六公克,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其持有者應科以刑罰,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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