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萬信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建和 律師相對人岡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23,07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1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合計23,077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