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仲量聯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豐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存字第724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新台幣玖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下同)900,000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7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擔保物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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