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永和 張惜之 承受.
陳建志 張惜之承受. 張永南 張惜之承受. 張春梅 張惜之承受.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陳哲堯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 陳文治 」應更正為「 陳文怡 」。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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