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0號反訴原告 徐麗芳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徐春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伍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反訴被告迄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廖珮伶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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