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2號原告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甫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薏安 被告大通海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
害賠償等事件判決結果,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年6月2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該案二審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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