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成 隨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第三點「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內容記載、第五點、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之全部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原裁定第三點「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內容記載應更正為「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裁定第五點之全部內容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名下位於臺南市仁德區之房地,是否同意變賣清償?若不願意,則有無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成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三、原裁定第十點之全部內容記載應更正為「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當時代表協商銀行為何?曾依約清償幾期?是否已毀諾?毀諾之時間及原因為何?有無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致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
四、原裁定第十一點之全部內容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家屬共同居住?如是,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又聲請人子女均已成年並有工作,現每月是否有固定給予扶養費?如有,金額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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