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吳佳靜 被告 郭金城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8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