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7號原告 楊逸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海燕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原告已於起訴狀中主張被告林海燕惡意遺棄,若知悉其真正住居所,請具狀補陳其實際住居所及大陸地區住址,若不知悉,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二、請提出被告林海燕相關之報案協尋資料。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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