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所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而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查受判決人係因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於95年9月26日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惟受判決人並未到案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96年1月18日發佈通緝,至今尚未自動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自不得予以減刑,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