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羅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景瑄 間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零玖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