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林玉珠 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及被告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被告甲○○未提出告訴),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玉珠、被告乙○○當庭撤回告訴,記明筆錄為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