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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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八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二三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全一字第三00五號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肆張(票號84B03412B-84B03415B,並附第3-14息票)准以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六年度全一字第三00五號裁定,曾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並以八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六五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經後聲請變換提存物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二三七號提存在案,茲以為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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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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